本報訊 隨著圣誕、元旦和春節等節日的臨近,島城消費市場“人氣”驟增,各路商家紛紛使出渾身解數,推出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消費者的購買欲也在“躍躍欲試”。但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歲末購物一定要理智,警惕消費陷阱。
陷阱一:贈品不享受“三包”
家住東海路的姜女
士向記者投訴說,“十一”女兒結婚時買了很多電器,正好碰上促銷活動,商品之外的微波爐、電磁爐等贈品女兒就送給了她。但電磁爐剛用了兩個月就壞了,微波爐也出現了故障,回去找商家換,說贈品已經沒了,沒法換。因為是贈品所以也不能退,只好自己掏幾百元進行修理。
“包退、包換、包修”的“三包”服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武器。但對于贈品和特價商品,許多商家或明文規定不予“三包”,或含糊其詞不予明說。工商局消保處有關人士提醒,如果贈品和特價商品等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不要忍氣吞聲,仍然可以向商家討個公道。
專家解釋說,“買一贈一”或“有獎銷售”的實質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商場有責任對贈送的獎品進行修理、更換和退貨,如果對消費者造成損失,還應進行賠償。同樣,對打折、減價等特價商品,商場如果不告知消費者產品的具體瑕疵,仍應當承擔“三包”責任。此外,如果特價產品發生了標明瑕疵以外的質量問題,商家仍然不能免責。
陷阱二:“封殺”消費者知情權
歲末促銷推出的各種特價商品、超低價電器等對消費者無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但是,消費者不一定想到這些特價商品、超低價電器可能是庫存品或淘汰機型,甚至是返修機、殘次機,其質量問題小到外殼劃痕、包裝、配件不齊全,大到沒有國家強制的質量認證,以至于存在安全事故隱患。
買到這樣的商品很有可能遭遇售后服務、返修的種種限制,使消費者得不到常規商品應有的服務,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費者的“圖便宜”心理,有意隱瞞了產品的缺陷,刻意強調特價產品的價格超值性,誤導消費者的消費傾向,最終目的不過是清理庫存、減少資金壓力和聚集人氣!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出于自己的經濟利益,封殺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應當引起消費者的警惕。
陷阱三:誰擁有最終解釋權
在所有商場的促銷廣告或海報中,都會出現這樣一句“兜底”條款:“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對此,許多消費者不明就里。工商人士指出:商場或企業無權擁有“最終解釋權”。
按照《合同法》規定,商場內的促銷宣傳單可視作格式合同,消費者和商場經營者都是合同當事人。按照法規,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都擁有對該合同的解釋權。至于采用哪方當事人的解釋作為最終裁決,還有待雙方協商,不能由商場單方面說了算。(本報記者 李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