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18種門診大病參保職工可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治療;選擇社區衛生機構的起付標準僅為300元;職工個人負擔比例一律調整為8%……
記者昨日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該局出臺的《關于將部分門診大病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的試點意見》日前下發,從2006年1月1日起,市內四區3萬
多名辦理《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證》(簡稱門診大病證)的慢性重病患者將首先受益。
算賬:起付標準降至300元
據市勞動保障局局長王帆介紹,按照原來的規定,門診大病患者選擇一、二、三級醫院作為定點單位,其一個醫療年度內的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70元、840元,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方法,起付線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個人負擔分別為12%、14%、16%,5000元至1萬元部分個人負擔分別為10%、12%、14%,1萬元至2萬元部分個人負擔10%,2萬元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個人負擔5%。職工醫療年度期滿或個人墊付滿5000元的,可以結算報銷。
相比之下,門診大病參保職工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門診大病定點單位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包括:起付標準僅為300元;個人負擔的比例一律調整為8%;職工醫療年度期滿或個人墊付滿3000元即可辦理結算報銷。同時,患者可持本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醫保定點藥店購藥,其外購的發票由社區醫療定點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納入結算。
王帆介紹說:“這些規定對于需要長期用藥、個人負擔較重的慢性病患者非常方便、實惠。”
定點:選定機構不能隨意變更
門診大病患者選擇社區定點醫療機構需注意哪些事項?按照規定,一旦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后,除病情病種發生變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治療等情況外,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因此,門診大病參保患者選擇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時,要認真考察社區機構的綜合情況,根據本人的病種病情,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仔細選擇。
由于每個參保職工的醫療年度是不一樣的,因此選擇社區時有幾個時間點需要引起注意:2006年1月1日前已辦理門診大病證、且2006年3月1日以前醫療年度期滿的參保患者,期滿前不再變更定點醫療機構,期滿后方可變更到社區定點;2006年1月1日以后辦理門診大病證,或2006年3月1日以后醫療年度期滿的參保患者,可以自愿申請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
結算:在社區機構可完成報銷
社區定點醫療機構設有門診大病窗口,門診大病患者就診時應按規定在專門窗口存取病歷檔案材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無法完成的診治項目,經認可后可到其他醫保定點機構就診。
門診大病患者醫療期滿或累計超過3000元的,在社區衛生機構即可完成結算報銷。
(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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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門診大病病種
高血壓病合并心、腦、腎等并發癥,腦卒中后遺癥,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臟瓣膜置換抗凝治療,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眼等并發癥,特發性肺纖維化,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癥,腎病綜合癥,慢性腎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腦垂體瘤,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帕金森氏病,肢端壞疽,股骨頭缺血性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