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姝)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時,交警以指揮疏導交通、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執法的各個環節,都必須使用固定的執法用語。如有必要,交警上路執勤可配備槍支等武器。昨日,公安部發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該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對于治理超載有很明確的規定: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載”,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超載狀態消除后放行;駕駛人如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載”,可扣留車輛。
對于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事實,但不得采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規范1 執法必須用規定“法語”
今后,交警執法的每一個環節,如檢查違法機動車駕駛人,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罰款并采取強制措施等,都必須使用指定的執法用語。比如,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時,交警必須說,“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并視為送達”。
規范2 不得隨意開車追違法車
新規范規定,交警上路執勤執法時,如有必要,可帶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執勤警車根據需要,也可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
只有在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有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時,交警可以駕車追緝。除此之外,交警不得開車追違法車,可當場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執勤時,交警必須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保證自身安全。比如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交警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危險化學品車如發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規范3 疏導交通時不受理投訴
據了解,路面交警執勤時,經常遇到問路、病人急需趕到某醫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如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可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配合施救工作。
對于職責外的緊急求助,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交警應當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并配合相關單位處置;對于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求助。
指揮疏導交通時,交警將不受理群眾投訴,但要告知投訴方,哪個機關受理其投訴。
規范4 醉酒司機將被強制約束
今后,交警有權限將醉酒司機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其酒醒。使用酒精測試儀時,測試結果應當場告知受測人,受測人違反測試要求,應當重新測試。測試結果顯示“醉酒”,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交警應及時將受測人帶至醫院做血液檢測,并通知其家屬或單位。
規范5 軍車違法開“專用通知”
軍隊、武警部隊機動車違法,交警應指揮駕駛人立即停車,填寫“軍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記錄單”,并要求駕駛人當場簽名;當事人當場拒絕簽名,交警將利用聲像設備取證,并在“軍(警)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注明。
但是,違法的軍隊、武警部隊如正在執行緊急公務,交警應立即放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行緊急公務時、嚴重違法時,交警應及時糾正,記錄車牌號,抄告相關單位;但如未執行任務,必須依法處罰。
規定中特別指出,“交警糾正軍隊、武警部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特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沖突,盡量減少群眾圍觀”。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