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市民劉某因“內急”到某破產工廠廢棄的高壓配電室方便,一不小心觸電身亡。死者家人一怒之下將供電公司、國土局和購買該廠土地的某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濟寧市中院判決房產公司賠償死者1.5萬余元,供電公司和國土局不負賠償責任。
2004年元旦前夕,劉某和家人回家途經市區某工廠,因著急小
便,便到附近尋找地方,發現該廠因拆除只剩一片廢墟,唯有不遠處配電室沒有拆除。劉某便來到配電室旁,發現門窗都已損壞,也未上鎖,旁邊用粉筆寫著“危險”、“有電”的提示。這時,家人提醒劉某不要進去了,劉某覺得沒事,于是自行進去小便。不一會兒,家人聽見一聲巨響,發現劉某躺在配電室東南角,已觸電身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配電室所屬工廠破產后,其使用的國有土地已被市國土局收回,2003年12月,國土局將該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濟寧市某房產公司。而工廠在拍賣時,廠區用電已經終止,僅配電室仍供生活區152戶居民的生活用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成年人,自身應當對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由于工廠土地使用權已出讓給某房產公司,房產公司應當對該配電室進行管理,因此對原告電擊致死負有一定責任。國土局已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房產公司,對劉某死亡不承擔責任。由于事發時該配電室仍為企業的居民供應生活用電,在用電人沒有申請停電的情況下,供電公司無權對該處停止供電,更無權拆除該配電室,因此對劉某死亡不負責任。(王秀華袁鵬記者張宏磊)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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