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讀到兩條有關官員“下海”的新聞:一條是浙江省近日出臺的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在哪些情形下不能辭職、不能在哪些地方從商、辭職后不能從事哪些行業等。辭職手續也更為嚴格,須說明辭職原因、去向,還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等。
一條是鄰近省擬出臺一個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條例,規定對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創辦中小企業的,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工齡達到20年的,獲批準可以參照提前退休的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顯然,兩省對待機關工作人員“下海”的態度并不一致,前者把握“從嚴”,后者重在“鼓勵”。
對機關工作人員“下海”現象,一直眾說紛紜。一種觀點是,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下海”,是對“學而優則仕”傳統觀念的挑戰,扭轉了人才單純向機關流動的趨向,堪稱社會進步,有利于精簡機構、減少人浮于事;另一種觀點是,官員“下海”,很可能會把權力帶進市場,用“余威”及掌握的各種社會資源謀一己之利,造成經濟領域的不公平競爭,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政府職能轉變的逐步到位,黨政機關的人才流動將會愈加頻繁,并逐步成為一種常態。機關干部“下海”,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人能夠突破“官本位”意識,尋找更適合自己發展的人生道路,值得肯定。但是,機關工作人員“下海”,是否一定要給予經濟補償呢?
以前,也有地方為鼓勵公務員“下海”,幾年內工資照發,干部身份保留,干不好還可以打道回“府”;有的地方則一次性補發數年工資作為“辭職費”。類似補償舉措不一而足,呵護之心可鑒。的確,有些地方機關臃腫,人浮于事嚴重,有必要分流。但分流不能單靠鼓勵“下海”,首先要弄清楚,有多少人適合在黨政機關工作?造成機關臃腫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找到答案,才可能有助于機關“消腫”。
而對“下海”官員進行經濟補償,恐怕是“錢”出無名。機關干部拿工資,是因為他們從事著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工作。他們的工資由納稅人支付。如果他們已經“下海”,不再是公職人員,而成為企業老板或員工,再拿納稅人的錢也就沒有任何理由了。
更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怎么規范“下海”官員的行為?市場經濟的要義就是公平,如果機關干部動用原來積累的社會資源參與市場競爭,顯然有失公平。置此情形下,還要拿政府補貼,更加劇了不公平。從這個道理上說,浙江出臺的規定,積極意義更大。
在市場經濟和國家公務員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我們沒有必要把機關工作人員看成是一種特殊職業,更沒有必要認為官員“下海”是做出了某種“犧牲”,需要給予什么補償。如此則無形中把機關干部當成特殊階層。對于官員的“下海”,出臺一些約束措施,應當說更有必要。 《人民日報》
(2005年12月05日 第五版) 汪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