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5-12-04 11:45:22
我母親今年70歲,共有我、我姐姐、我弟弟三個孩子。1990年,我父母離婚。兩年后,母親再婚,與另一人姜某結婚。 母親一直身體不好,患有好幾種慢性病。前幾天,姜某給我們姐弟打來電話,稱他已無錢為我母親治病,要求我們每人拿出2000元錢為母親看病。請問:我們應該拿這 筆錢嗎? 解答: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你們姐弟應該為母親拿錢看病,并且每月支付贍養費。
母親一直身體不好,患有好幾種慢性病。前幾天,姜某給我們姐弟打來電話,稱他已無錢為我母親治病,要求我們每人拿出2000元錢為母親看病。請問:我們應該拿這
解答: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你們姐弟應該為母親拿錢看病,并且每月支付贍養費。
頁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關閉】
更多
版式檢索
舊報全文檢索
專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