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與丈夫離婚,當時我倆未分割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現在我聽說,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住房公積金也屬于共同財產。我記得離婚時前夫的公積金總額為三萬元。 我找到前夫,他稱公積金是單位補助給他的,屬專項補貼,
不應算共同財產。同時他也提出,如果我要分割他的住房公積金,他也要分割我的住房公積金,他知道到離婚時我的公積金為7000元。請問:我可不可以分割他的三萬元公積金? 解答:你可上法院起訴,要求分割你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當然,他也可以要求分割你的公積金。 你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所在單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應對該部分財產應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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