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究竟有沒有路權?

無證狗撞了白撞?
2005年9月27日,濟南市發生了一起"車撞狗"事件。出租車司機張師傅和丈夫袁師傅開車從歷山路路口拐向文化東路時,從山師家屬院的小門躥出4條寵物狗。由于張師傅剎車不及,一條小狗當場被軋死。
事故發生一個多月了,小狗主人和出租車司機的糾紛陷入了僵局,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爭論。狗有無路權?"車撞狗"是否屬于交通事故?雙方責任該由誰來界定?狗的價值如何確定?車撞無證狗能否免責?保險公司能否作出讓車主賠償的決定?
寵物狗被撞,雙方各執一詞
撞狗事故發生時是袁師傅的妻子開車。袁師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再表示,不是他妻子的責任。"當時,狗突然跑到主干道上來,妻子來不及剎車,才軋到小狗。平時,我們司機開車,看到丟棄在路上的破衣服、垃圾都不愿軋過去。我們怎么愿意軋活物呢?何況我們家也養了一只小狗。"
而小狗的主人陳女士則認為發生這樣的事故是司機的過失,"我開了20多年車,也算是老司機了,一眼就看出來司機當時沒剎車就軋過去了。別說是狗,什么也不能往上軋啊!"
事故發生后,110民警和交警都趕到了現場,但均沒有現場處理賠償問題。司機堅持說,自己并沒有違法交通法規,不應承擔責任;而小狗的主人則堅決要求賠償。在僵持階段,司機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支付80%賠償金,其余由司機承擔。"保險公司給了我賠付單,讓我跟陳女士協商,去買一條相同的狗,再拿著發票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司機袁師傅說。
然而,袁師傅跟陳女士在買狗的過程中發生了很大分歧,至今也沒有買到合適的狗。陳女士提出,在買到狗之前,讓袁師傅家的小狗陪她。就這樣,袁師傅家的小狗來到了陳女士家。
袁師傅很無奈地對記者說:"真沒想到遇到了一件這么麻煩的事。起初,我們覺得她一個人過挺可憐的,可是沒想到買條狗也這么難。我們家的狗養了好幾年了,都有感情了。我們也想它啊。"
陳女士也滿腹牢騷:"我的小狗從2個多月長到1歲半,非常懂禮貌。我老伴兒去世后,全靠它陪我走過這段日子。如今沒了它,我很傷心。"
"事故"該如何處理,交管部門說法不一
小狗主人陳女士告訴記者,交警和122事故處理人員趕到現場后只是讓司機把車從路中間移開,不要妨礙交通。
司機袁師傅說,當時交警給他的答復是,小狗被撞是否屬于交通事故,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按民事糾紛處理,責任認定應該由法院作出判決。
車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在接到報警后是否應當受理?各地交管部門的說法也不盡一致。
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科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條例,第一,車撞死狗不屬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可不予受理;第二,公路、國道上根本不允許跑狗,在公路上車撞死狗白撞,不應該賠償;
而石家莊市某交警大隊負責人認為,在公路上撞死狗屬于交通事故,因為交通事故構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狗作為其主人的私人財產,被撞死了,可視為一種財產損失,事發當地交管部門的事故處理單位應該受理這起事故,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并判定當事雙方的責任。
哈爾濱市交警部門也曾作出解釋:寵物被撞,屬于交通事故。據哈爾濱市交警支隊法制室有關人士說,既然屬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處理中就要以責論處,而認定責任要看駕駛員有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過錯。由于狗是牲畜,沒有上道的權利,如果發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過錯;如果駕駛員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過錯,狗的主人就應負比較大的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
無證狗撞了白撞?
據了解,我國許多城市規定飼養寵物狗必須辦領"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等,并參加"年檢"等。經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市區屬限制養犬地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養犬的每只犬應當繳納登記費四千五百元,年度注冊費二千元。
然而2004年7月實行的《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六類事項分別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這一法律還規定,如果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濟南市的養犬管理辦法顯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而且收取的費用太高。如果辦個狗證三五百元的話,多數人都會給狗辦證的。"寵物狗的主人陳女士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許多律師對寵物狗是否屬于個人財產的說法也不盡一致。有的律師認為,既然陳女士的寵物狗沒有到公安部門登記,是否就屬于"非法擁有",不能列為個人財產之列?還有的律師認為,按照新頒布的《行政許可法》,養犬登記收費的規定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尚值得商榷,因此不論陳女士的寵物狗是否在公安部門登記,都屬于其個人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寵物狗被撞引出法律空白
記者調查發現,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條文的明確支持,作為個人財產的寵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受到法規調整,成了一個問題。
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的宋律師認為,寵物狗被撞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范疇。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后果。案例中,寵物狗已經跑到了機動車輛的行駛道路上。由于狗是牲畜,沒有上路的權利,它的主人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如果發生事故,主人應負一定責任;如果駕駛員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過錯,狗的主人就應負全部責任。
宋律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個人財產"的解釋是,車輛等跟交通相關的財產以及駕駛員或行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寵物狗作為一種牲畜,雖屬于個人財產,但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個人財產"之列。因此,類似狗被機動車撞死事件應該按照民事賠償來解決,而不能視為交通事故。調整的法律規范應該為《民法通則》,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然而,濟南市眾英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表示,從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看,小狗是陳女士的一部分財產,可以認定是交通事故。但究竟由哪一方負責,郭律師人為,在交警沒有作出處理結果之前,出租車司機可以不擔責。
保險公司承諾"買單"
如果將"車撞狗"的性質定位為交通事故,那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及第七十三條的的規定,交警部門在接到"車撞狗"的報警后應當受理,并做必要的現場記錄,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并判定當事雙方的責任。
如果將"車撞狗"的性質定位為非交通事故,那么就應該按照民事糾紛處理,責任認定應該由法院依據《民法通則》作出判決。
寵物已經成為很多家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在處理這起事故時,司機投保的保險公司經過現場調查后,表示支付80%賠償金,其余由袁師傅承擔,并開出了賠付單。在交警部門或法院對事故責任作出判定之前,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力作出讓車主賠償的決定?
針對賠償問題,記者采訪了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表示,車主袁師傅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相關規定,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由于袁師傅投保的車輛是出租車,屬于營運性車輛,不能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100%賠償,而是只能支付80%賠償金,其余由袁師傅承擔。
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
據保險公司介紹,除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種基本險外,車主還可以選擇投保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就是九種附加險之一。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后,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車險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是,出租車等營運性車輛不能參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據記者了解,由于在賠償的寵物狗的品種和價格上有分歧,時至今日,寵物狗的主人陳女士與"肇事"司機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撞狗"糾份陷入了僵局。 新華網山東頻道
記者 黃晉鴻 劉文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