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問題    在冬季采暖期期間,家住某小區的王某總覺得自己的家里不像別人家里那么暖和,自己測了幾次,發現平均屋內溫度剛剛14.7度,遠
遠不足正常供暖溫度。供暖處派人到王某家測試,溫度確實不達標,王某還在測試單據上簽了字,但王某卻沒有想著將單據留一備份。后來王某以溫度不達標為由拒絕交納供暖費而被訴至法院。可王某卻拿不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供暖處又不承認有曾經測試過王某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單據。王某只得承擔敗訴的風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所欠原告全部的供暖費用。    法官提示:采暖用戶在遇到供暖溫度不達標的情況時,應做好取證工作,如找相關部門出具鑒定溫度證明,經供暖單位測試的溫度報告自己留心存查,有必要的話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等方法,只有向法院提供了有效證據,采暖用戶辯稱抗辯的理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訴問題    2004年2月,宋某發現自己家的客廳頂部漏水,便到樓上住戶李某家詢問,但李某家中長期無人,管道跑水她并不知道,也無法報修。在聯系上李某后宋某才向供暖處報修,但此時水已經流了多天。當供暖處向宋某收取供暖費用時,宋某以供暖處沒有賠償自己損失為由拒絕交納所欠費用。后供暖處將宋某訴至法院。    開庭審理時,宋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要求供暖處賠償其由于管道跑水所受的損失。但法庭認定,因李某未及時報修造成了宋某房屋損失,李某才應是宋某提起反訴的被告。但李某又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故宋某的反訴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反訴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中的原告只能是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被告也只能是本訴中的原告,而不能是本訴中原被告以外的任何人。而且反訴一般應在本訴原告起訴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起。付鐵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