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4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是2005年3月,但是開發商直到今年9月才交房,逾期達半年之久。當我要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時,開發商百般推脫,不予答復。請問我應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答: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購房合同
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像你這種情況,就應當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對你們的合理要求不予答復,你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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