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目前市場觀望氣氛濃厚,但是仍擋不住有迫切購房需求購房者的腳步。日前,多名購房者向本報樓宇熱線(88258599、82075047)咨詢,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經常遇到哪些問題?應該如何應對?對此,樓宇熱線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律人士,他們對這樣幾種情況進行了提醒。【事件】 即墨市張先生在去年看好了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
該小區當時尚未動工,售樓處是以施工圖紙開始預訂的。張先生隨后交納了7萬元的“首付款”。可是,日前開發商以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為由要求提高房價。當他提出異議時,開發商卻稱房屋不具備預售條件,原認購協議無效,要么換簽合同,要么按退房處理。【點評】 北京廣盛律師事務所冷奎亨律師稱,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品房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者收取定金、排號費等費用,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也應當視為無效處理。所以,張先生簽訂的認購協議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屬于無效協議,張先生無法以此協議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事件】 日前,延安三路的何女士去外地某小區看房。當時售樓人員多次用房屋熱銷等言辭,催促她趕快交錢訂房。隨后她交了1萬元的定金。后來,卻遭到家人的反對。何女士聯系售樓處想退房時,售樓人員以其毀約為由,表示1萬定金分文不退。【點評】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陳潔律師認為,既然給付1萬元定金訂下房屋,那么雙方就形成了合同關系,雙方就應當依據合同履行權利義務。何女士退房,必然要承擔退房的違約責任,售樓處不退定金是有合同依據的。另外,購房者在給付定金時,一定要考慮周全。另外,還應當注意,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一般情況下,訂金在毀約時可以退還。
【事件】 馬先生去年在東部看好了一套價值百萬元的海景房。在繳納了近十萬元的定金后,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在簽合同時,開發商出示了一式四份的格式合同。出于購買新房的喜悅,馬先生也沒細看合同便在合同上簽了字。未曾料到該房屋延期交付一年后才辦理了入住,而開發商卻按照合同約定只賠付了三千元的違約金。而如果馬先生延期付款的話,將要依照合同約定賠償近三萬的違約金。【事件】 山東匯海律師事務所劉景昆律師認為,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馬先生的買房遭遇中,購房者與開發商應該是權利與義務對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也應當體現這個原則。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應當預見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多種可能,在約定各自的違約責任時一定要仔細分析,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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