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到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熱收費,采取兩個價格段與對應的集中供熱天數分別計費,一次收繳的辦法。分段計收熱費標準為,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46天),每平方米7.82元(24元/141天×46天),2006年1月1日至4月5日(95天),每平方米17.78元(26.4元/141天×95天)。以上計費方式適用于整套房屋使用面積
200平方米以內的居民住宅。
據悉,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積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熱戶,從2005年11月16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居民采暖用熱價格,即每平方米26.4元。(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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