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居民小區里兩方甚至多方物業公司同時上崗的現象近來在廣州愈演愈烈。廣東省建設廳最新修訂完成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但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退出時限,退出現物業管理區域,并按照規定向業
主委員會移交有關物業、物品和檔案資料。
為防止新舊“管家”同一個小區共事,引起沖突的發生,草案同時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進入。但對舊物業公司沒有限期退出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拒不退出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頒發資質證書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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