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散裝食品必須有防塵、防蠅、防腐設施,不得被消費者直接觸及;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作為國內第一部銷售散裝食品的相關規定,近日制定的《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散裝食品監督管理實施辦
法》,為商場、市場上銷售的散裝食品制定了一系列“新規矩”,為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又設了一道安全關。
消費者不能直接觸及
散裝食品露天擺放,過往顧客隨便用手抓拿,還時不時放到嘴里面品嘗一下,有的邊抓還邊咳嗽……這種以往在許多超市商場可以看到的不潔現象,隨著該《辦法》的出臺,將會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因為該《辦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時,必須有防塵、防蠅、防腐設施,確保不得被消費者直接觸及;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同時,經營者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經營場地及容器衛生、整潔,并具有清洗消毒設施。對應當冷藏銷售的散裝食品,要具備相應的保存、倉儲條件。銷售者必須在貨架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牌必須標明食品名稱、配料、生產者及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和質量承諾等,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
九種行為遭禁止
該《辦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時,不得有下以下行為:一銷售無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無檢驗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銷售無標識牌或標識牌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銷售沒標注保質期保存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銷售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散裝食品;銷售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散裝食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散裝食品;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散裝食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食品;銷售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夸大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經營者須嚴把進貨關
該《辦法》要求,散裝食品經營企業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專人專職負責管理,并配備設備自行檢測,同時向生產者供貨者索取并保存“三證”、“三書”、“二照”、“一票”等相關資料,嚴格查驗驗收進貨的每個批次的質量,杜絕不合格食品進場。
公告追回不合格食品
工商機關一旦發現不合格食品,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或者銷毀;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應當責令經營者采取公告等形式追回并銷毀。
嚴重違規可強制退市
市工商局負責人說,對沒有建立散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沒有有效執行本《辦法》的經營者,不得參評“誠信單位”“守重企業”“消費者滿意單位”等,同時各級工商機關將其視為D級企業,實行″零距離″監管,對其銷售的散裝食品及其他食品進行不間斷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從重處罰;情況特別嚴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者,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強制退出市場。記者閻格寧通訊員袁麗秋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