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劉朋騎車外出時被另一騎車人撞傷。和對方理論時,對方的小伙子圍著他的車轉了兩圈后說:“你的車沒上牌照,屬于不能上路的車。由于你違法在先,所以損失應由你自己承擔。”劉朋聽后一下子蒙了,難道就因為自己的車沒上牌照,就撞了白撞嗎? 法律專家認為,肇事方
的說法不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規定,自行車是否上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目前,在我國已有部分地區取消了自行車牌照。即使規定了自行車需上牌照而騎沒上牌照的自行車上路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對方也不能因此而免責。 具體到對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對方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依此來確定雙方責任的大小。如果雙方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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