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晨刊訊(記者 孟鋒 通訊員 科剛 中華)
車輛轉讓后,雙方雖然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但保險公司未在原保險單上批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9月16日,日照中院對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被判承擔17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2003年7月,法某購買汽車一
輛,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零時至2004年7月23日24時。后法某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將車輛登記手續存放于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其發放了保險證。2004年4月,法某將該車賣與隋某,將車輛保險證一并交給了隋某,法某與隋某雙方一同到保險公司告知了保險公司車輛已出賣的情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此未作任何表示,其后法某及隋某在被告處提取了車輛登記手續,并于2004年4月22日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2004年5月14日,隋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隋某家屬依據保險合同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19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車主法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法某在將該車出賣給隋某后同時將車輛保險轉讓給隋某,其后雙方到保險公司提取車輛登記手續時法某口頭告知了工作人員車輛已買賣的事實,保險公司對“保險隨車走”的交易習慣應當明知,而未告知或提示法某或隋某需在一定時間內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批注手續這一般非從事保險業務人員所知曉且需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的業務,亦沒有通知法某退保,因此,應當視為法某已履行了保險法所規定的車輛買賣轉讓后的通知義務,法某已將保險合同的權利轉讓于隋某,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已建立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隋某家屬177710元。
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以對車輛轉賣的事實并不知悉,車輛轉讓后,雙方均未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批注手續,保險公司與隋某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為由提起上訴。
日照中院經審理認為,法某在將該車出賣給隋某后,雙方到保險公司提取了車輛登記手續,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保險公司的協助行為證明法某與隋某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車輛轉賣的事實。根據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法某與隋某已履行了車輛轉讓后的通知義務。車輛轉讓后,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保險公司未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上訴人主張不知車輛轉讓事實,未得書面通知并辦理批改手續,與隋某之間未能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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