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日報濟南訊(記者 王菁華 通訊員 魯建 趙鑫)消費者吳女士購買的手機,在三包期內維修兩次又出現故障,要求退貨時,商家又曲解手機“三包”規定,說要收取折舊費。在工商執法人員的幫助下,消費者最終討回了公道。
去年9月份,吳女士在省城一家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部手機,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兩次
非正常關機現象。經過兩次維修,仍存在通話故障。此時吳女士提出要更換手機,商家表示這款手機已經停產,消費者可以加錢換一款別的品牌的手機。吳女士不能接受,要求退貨。商家答復是:退貨可以,但依據手機“三包”規定,吳女士要從購機之日起按每天0.5%的折舊率繳納折舊費。
工商12315執法人員接到吳女士投訴后,調查中發現商家是在亂收折舊費。據工商人員介紹,手機“三包”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收取折舊費。但在本起投訴中,商家無法提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像此類情況,應當依據的是手機“三包”規定的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更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最后,在工商執法人員的幫助下,吳女士拿到了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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