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作了修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記者近日就有關問題采訪了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負責人。 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差異較大,對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
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是否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 答: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看似對富裕地區有失公平,實際上這正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首先,從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標出發,扣除標準應當全國統一。如果富裕地區扣除標準定得高,貧困地區定得低,不但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大不同地區個人稅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對貧富地區的逆向稅收調節。其次,扣除標準全國統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有利于為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從國際通行做法看,一個國家的基本扣除標準也都是統一的。 問: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四金”(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近幾年來,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進行了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為支持和配合這些改革措施的出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各項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產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些優惠政策,激發了企業和個人自主繳付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此次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上述“四金”的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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