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回放 80多歲的李老太,老伴去世后便搬到兒子張龍家生活。2002年底,張龍居住的房子被拆遷,李老太被送進敬老院。后張龍對李老太采取“大放手”的態度,不再過問老人的事,甚至連其住敬老院的錢也不出了。李老太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每月給付其贍養費500元。  
; 張龍認為,他居住的房子被拆遷時,母親因和他共住,分得拆遷款5萬元,這筆錢應算給母親的養老錢,現母親已80多歲,5萬元足夠其生活、看病的花銷,他無須再給付老人贍養費。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拆遷款是國家給付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安置的費用,不能混同于生活費。 故李老太因居住的房屋遇拆遷分得的5萬元,應用于李老太的房屋安置,不能用做沖抵對老人的贍養費。張龍以給付老人5萬元拆遷款,無須再給付老人贍養費的主張,不能成為其拒絕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據此,法院判決張龍每月給付李老太贍養費500元。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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