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審議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規定人大代表對承辦單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和理由,承辦單位應在收到辦理意見征詢表后一個月內再辦理并答復代表。人大代表如對辦理結果不滿意,還可要求約見承辦單位領導或 者承辦人員。
頁面功能 【大 中 小字】【 】【打印】【關閉】
更多
版式檢索
舊報全文檢索
專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