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A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公司的小貨車辦理了汽車損失險、機動車輛第三人責任險等附加險。 2004年9月,A公司的司機老林駕駛小貨車行走至一路口時,將小美撞死。經認定,老林負主要責任,后經調解,老林共賠償了小美丈夫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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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事后,A公司提供了全部理賠材料,可保險公司一直不承擔保險賠付義務。于是,A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萬元、車輛損失保險金900元,利息2000元。 市南法院審理后查明,A公司曾辦理了48000元的車輛損失保險、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等。保單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同時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按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等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應當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還查明,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記錄。
市南法院認為,老林與小美丈夫簽訂的協議書是老林的單方行為,未經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按約定保險公司有權核定。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相關規定賠償,即喪葬費800元、死亡補償費6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00元、醫藥費2800元及拖車費
等。因老林負主要責任,應承擔90%的損害賠償費。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A公司保險賠償金603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