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反映,她今年2月份購買了一部手機,6月份出現了故障無法使用,于是將手機送到了位于遼寧路的某定點修理部讓其修理。可兩個多月過去了,修理部以廠家沒有配件為由,遲遲沒有將手機修好。
市北區消費者協會認為,根據手機三包規定,“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
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經消協人員調解,該維修部和銷售者最終給王女士更換了一部新的同型號手機。閻格寧安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