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進證券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管理辦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間的操作程序,對程序
規范和政策導向做了適當的調整、充實和完善。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協商時間安排開始溝通協商,改為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進行。 改革方案修改。由試點期間依據《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可以在臨時股東大會前15天協商修改改革方案,調整為協商結果公布、公司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停牌安排。取消試點期間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布后,公司可以選擇股票復牌的規定,保留股東溝通協商期間和自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兩個時段的停牌安排。 《管理辦法》明確了相關的政策導向:一是明確改革方案應當兼顧股東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應當包括穩定股價措施、異議非流通股股東退出安排等相關內容;并為股權分置改革與資產重組組合運作提供了操作路徑。二是強化了保薦機構的職責。三是明確了非流通股股東對價承諾的基本要求和監管措施。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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