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我剛買的房子,房子已經交錢了,可開發商通知我房子要和車庫捆綁銷售。”一位市民給記者發短信稱,自己只好臨時湊了13萬元用于購買車庫。昨天,早報服務熱線82881515和記者手機短信又接到了上百位市民的建議,車庫、車位和收費不停被讀者提起。
小區停車收
費是否合理,有業主認為,小區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小區能保證每戶業主都能擁有一個車位的話,小區業主可以免費使用車位;如果無法實現均勻分配,物業公司可以象征性地收取停車費,但費用使用應由全體業主大會來支配。(臧旭平)
相關案例 設備房為何變車庫
家住市南區泉州路21號某小區的王先生說,剛入住小區不久,開發商將原本規劃為設備房工地的負一、負二層賣給業主作車庫使用。“每個車庫的價格是12萬元,但開發商不給開發票。”小區業主咨詢了律師后得知,合同法保護的年限只有20年,但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庫使用合同期限為70年。
隨后,記者翻閱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其中第39條明確規定了按照規劃投資建設的露天停車場和室內共用停車庫,主要供給本區域業主使用;但對將規劃作他用的區域改建成車庫這一問題是否合理,卻未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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