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染乙肝被取消公務員錄取資格,安徽青年張先著狀告人事局,成為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有望為解決公務員錄用糾紛提供進一步的法律依據。
本報
訊(記者廖衛華)我國實施15年的行政訴訟法有望明年啟動大修程序,有關修改建議稿近日已形成,規定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執行行政行為。
昨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透露,該修改建議稿匯聚了6個高校專家版本的精華。他是在參加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行政訴訟法修改”研討會上做上述表示的。
李援介紹,行政訴訟法修改目前仍在征集意見階段,力爭明年列入人大立法計劃。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修改都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但刑事和民事訴訟法屬于第一類要上會的法律,行政訴訟法屬于第二類,待研究成熟后可以上會。
修改建議稿由現行法律的75條擴充為198條。在基本原則中新增了司法最終裁決原則,規定法院對行政爭議行使最終裁決權。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李援認為,現行法律與執行原則不符,應該修改。建議稿修改了這一規定,明確訴訟期間停止執行被訴行政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修改建議稿負責人馬懷德說,實踐證明,停止執行對行政的影響不大。
修改稿解讀
▲解讀1 不履行判決處藐視法庭罪
為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建議稿首先規定了告誡程序: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后,應當先為告誡,確定適當期間并通知義務人在此期間內履行義務。該期間不得超過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罰款最高金額為8000元。
建議稿進而確立“藐視法庭罪”,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對該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藐視法庭罪論處。
藐視法庭罪的確立,反映了我國立法對于改善司法環境、提升司法權威的政策導向作用。
▲解讀2 告縣官不由縣法院管轄
修改稿規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最鄰近區域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使得地方政府的法外干預嚴重影響行政審判的獨立和公正。建議稿通過提高審級、指定管轄等方式,試圖解決基層法院遭受外來干預等問題。
▲解讀3 不服復議可告復議機關
建議稿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
現行法律規定,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改變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這樣的規定對復議程序的設立沒有實質意義。
據統計,經過復議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復議維持,這其中復議機關害怕當被告,以維持來敷衍塞責是主要原因。
專家認為,現在的修改強化了復議機關的責任心,督促復議機關認真履職。
▲解讀4 公民可提起公益行政訴訟
建議稿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行政訴訟。
這一條是新增規定。公益訴訟是為了糾正公共性不當行為,而某些不當的公共性行為可能與提起訴訟的人并不存在個人利益關系,因此需要賦予檢察機關、社團和普通民眾在行政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時的起訴資格。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它應當是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為了防止有的檢察院怠于行使,又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后檢察院不提起的,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
▲解讀5 公務員不服處分可訴訟
建議稿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規定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決定行政區域的建制和區域劃分,決定行政機構的編制,設立、增加、減少、合并工作部門的行為等。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建議稿沒有保留這一內容。這意味著如果公務員不服從單位處分,或者因公務員錄用發生糾紛,以及教師對職稱評定不服的,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現行法律規定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任用、獎勵、懲戒、辭退等排除在法院審查范圍以外,主要是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的獎懲、任免數量多,涉及面廣,而且有相應的申訴救濟渠道,不需要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且,此類爭議多屬于行政政策問題,法院不便于審查,行政機關自行處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
事實上,我國目前對內部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行政機關本身包括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人事部門等。監察機關的監督只限于行政處分,對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無權救濟,對行政處分只能給予建議,監督力度不夠。
本報記者廖衛華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