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小張與麗麗結婚5年后,小張單位分給他們一套房子。一年后,小張申請購買此房,同時交納了購房款。 這期間,小張與麗麗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二人協議離婚。因為當時還沒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雙方協商此房由小張使用。就在小張離婚后一個
月,有關部門給他頒發了房產證,他有100%的房屋所有權。 今年3月,麗麗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房。而小張認為,雖然自己是在與麗麗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交納的購房款,但有關手續并未辦妥,所以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在雙方離婚后取得的,應屬自己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房是在小張與麗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購買,并交納房款的,雖然雙方離婚時還未取得該房的所有權,但將來取得所有權已確定。因而,該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雙方已離婚,但房屋仍依法分割,據此判決,此房歸小張所有,小張應付給麗麗房屋折價款的一半。 《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有收入和購置房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所購的公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對此房所有權的取得,是婚姻關系期間的一種期待物權,而且這種期待權利的實現是確定的,即將來完全有可能得到此房,因此,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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