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白
8月3日庭審,辯論焦點集中在收費的依據是否合法。李剛認為,被告的庭審表現反映出其重視不夠,且法律意識淡薄。
新京報:被告在答辯狀中使用了這樣的措詞:“原告狀告我局的做法不妥”、“不恰當地評價天津市政府53號文件”,這說明什么?
李:我覺得他們對法
律存在誤解,法院有權力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當庭審辯論到“53號文件”的法律性質時,我指出它僅僅是“紅頭文件”。
對方說它就是規章,只要是市政府發布的,就是規章。這反映出他們確實是法律意識淡薄。
新京報:除此之外還說明什么呢?
李:我做過公務員,我知道,行政管理上要求下級絕對服從上級,這種服從往往導致盲從。
我在信中還談到一個政府職能機關的失職問題,“進津費”所依據的文件與上位法矛盾,政府法制辦應負有責任。
新京報:你的話讓我想到最近討論熱烈的強制婚檢話題。
李:強制婚檢是否違法,涉及行政法規是否違反上位法、利益衡量等問題。
“進津費”的問題也是如此,除了它以下位規范違反上位規范的問題,還涉及到制定過程是否公正的問題。
征收通行費至少涉及到收費人和道路使用人兩方面的利益,兩者是沖突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聽聽道路使用人的意見。
政府本應超脫于道路收費權利人也就是收費主體的利益,但是它很難做到,尤其是政府貸款的市政道路。政府機構既是管理者、修建者、又是收費人,政事分開的原則并沒有落實到位。
訴訟后我聽到一個反映,“進津費”還存在一個更深層次問題,現在收費的道路并不是政府貸款修的,但是政府成立了專門的事業法人機構受政府的委托負責收費,如果這樣,違法更嚴重了。
新京報:庭審已經結束,你就此還會深入下去嗎?
李:那當然。現在有個問題我還納悶,被告舉證說,進津費收費辦公室是獨立的事業法人單位,但它給我的票據是經營性票據,不是財政廳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這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矛盾。而且到庭審快要結束時,被告突然說,“進津費”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京報:這意味著什么呢?
李:如果“進津費”是經營性收費,就是政府利用公權力,為經營主體收錢,那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