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8月8日,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分成了鼓勵、限制和禁止三種情況。對于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外資放開的,《決定》明確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并在股權比例和相關領域等方面對民營
企業進一步放寬;《決定》還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參與一些領域的國有文化單位股份制改造;對于不允許民營資本進入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宣傳業務等領域,《決定》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決定》規定,在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領域,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但在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制作,電影制作發行放映,有線電視接入網建設和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等領域,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另外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在項目審批、資質認定、融資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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