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投訴將有章可循。今天記者從青島市建委獲悉,該市正式出臺《青島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規定一般投訴要在30日內給市民答復,復雜投訴最長也不得超過60日。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住房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不少青島市民在投訴時存在對相應的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缺乏專
業知識,同時有一少部分投訴存在責任主體處理不積極、投訴人對處理結果心理預期過高等問題,致使市民在維權過程中出現的不少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為此,該市制訂了《青島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了質量監督機構受理質量投訴的范圍、質量投訴協調處理的程序和辦理時限以及開發、建設、監理等各相關方處理投訴的責任。
據青島市建委有關人士介紹,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商品房屋的質量的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驗收之日起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購買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責任從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擔,保修期自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不得少于兩年。
青島市新出臺的《規定》要求,對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凡在保修期內、屬于保修范圍發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青島市民均可向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建設行政信訪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質監機構)反映。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則要根據投訴的不同情況處理,對不需要進行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的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時限為30個工作日。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在處理時限內予以答復;因情況復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對于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在履行保修義務后,根據工程質量鑒定意見,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違反本規定的責任單位,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記者 劉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