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今后工商經營者必須亮照經營了,否則將受到有關法規處罰。工商行政執法機關指出:根據有關規定,工商經營者不亮照經營,實質上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實踐中,在工商執法檢查中經常遇到經營者不亮照經營的問題,有的經營者不理解,認為沒有錯
誤,只要不是無照經營即可以。工商市北分局有關人士為此提醒,根據有關規定,對于不亮照經營或者不明碼標價的個體工商戶,須處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于從事個體飲食業經營和在旅游景區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懸掛還有特殊規定,違反者給予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針對公司及分公司,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違反者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違反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張海濤劉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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