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記者3日從民航總局獲悉,《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將于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其中民航企業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應經民航總局審核。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 管理局許可、審核,民航企業不得聯合重組改制。已經許可并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應接受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管。
根據規定,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其中民航企業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應經民航總局審核。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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