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意味著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范圍以及相關具體爭議的處理規則得到了明確。《解釋》將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n
bsp; 《解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爭議等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對于涉及違法收回、調整或者棄耕撂荒承包地的糾紛,《解釋》規定不論侵權人是否已將該承包地與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返還承包地的,均應予以支持;對于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與數人建立承發包關系產生的權利沖突,《解釋》規定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經營權人優先;《解釋》還規定了處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糾紛時應針對不同性質補償費進行處理等。 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農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實施后,如何確定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日益凸顯。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對農民已經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因其承包經營權被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范圍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這一規定,《解釋》調整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包括權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后產生的合同、侵權、繼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未取得之前,還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要求取得該權利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和指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而不能作為民事訴訟提出。 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事關集體經濟的發展,屬于村民自治權行使范疇,所以此類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基于此,《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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