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將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嚴格杜絕演出市場的公款消費!稐l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資助、贊助或者變相資助、贊助營業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購買營業性演出門票用于個人消費。違規的個人和單位將受到相應處罰,最嚴重的可受到開除處分。(《北京娛樂信報》7月28日)
用法規的形式嚴懲各種“公款追星”行為,當然是值得歡迎的治理步驟,但其效用如何,尚可存疑。
首先,以文化市場管理范疇的《演出條例》來規范“公款追星”,似乎并未切中后者的要害。公款追星是一種典型的腐敗,其要害在于,一些官員濫用手中的公權力,揮霍納稅人資金,為個人政績和欲望服務,并不是文化消費行為不當的問題。換言之,“公款追星”的根本,是權力制約問題,而不是市場管理問題。用《演出條例》來規制權力腐敗問題,難免產生規范層次不夠、“力有不逮”之弊。
從具體的治理環節上看,“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固然嚴厲,但都是事后的懲戒,而沒有從源頭上進行事前預防!肮钭沸恰敝砸辉侔l生,乃因公共資金管理的空疏、浮泛,預算約束乏力———地方政府花起錢來“沒譜”,往往由著領導干部“拍腦袋”支配。所以,如果不從強化公共資金管理、規范政府預算運行和監督做起,那公款“追×”的動力就還在。
最后,從實際操作上看,以政府文化部門作為主要執行者的《演出條例》,能否對往往是一方政府出面的“公款追星”行為進行監管?以最近的一起著名的“公款追星”事件———重慶巴南區“建區慶典”演唱會為例,該區的文體局,不僅對當地政府的借錢追星行為沒有說半個不字,本身就是代表當地政府方面的具體操辦者;那么一個《演出條例》能奈何領導的“政治任務”嗎?
所以,要杜絕“公款追星”現象,寄望于“演出管理”是遠遠不夠的,還有賴更高層次、更大力度的多方面措施,從權力制約、財政監督的根本、源頭出發,進行綜合治理。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