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豆豆4歲時,父母離婚了,豆豆就一直跟著爸爸生活。 豆豆爸一直在外打工,豆豆就由爺爺奶奶來照看,這樣一過就是兩年。這期間,豆豆媽也常來看女兒,或托人來送些衣服。今年春節前,豆豆爸想復婚,就過去找前妻,她不同意。過了兩天,豆豆爸又來找前妻,想商量
豆豆的撫養和戶口遷移問題,結果二人還是沒談攏。第二天下午,豆豆特別想媽媽,就哭鬧著要去找,于是豆豆爸就用摩托車將女兒送到前妻住處旁邊,后被豆豆小姨領回。 從這之后,豆豆就一直和媽媽生活。可豆豆爸一直沒有將她的戶口遷過來,于是豆豆媽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豆豆由她來撫養,而豆豆爸卻不同意。
在審理過程中,豆豆媽認為,前夫將孩子送到自己住處附近,應屬遺棄行為。而豆豆爸稱,自己是等豆豆被其小姨領回去才離開的。
法院認為,豆豆爸將孩子放在前妻住所旁,沒有將其進行妥善安置即離開,方法不妥,但其目的是讓女兒找媽媽,而不是想將女兒拋棄他鄉,因此,遺棄行為不成立。
那么,豆豆的撫養關系該不該變更?法院認為,豆豆父母離婚不到兩年,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沒有明顯變化,但豆豆爸一直托付給父母照管,自己在外打工,必然造成對女兒教育、監護的不利。而從豆豆到媽媽這里后,豆豆爸也從未來看過她,也未要求接回孩子。據此,法院判決,豆豆隨媽媽生活。
【編者】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女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女子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