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7月25日訊
今后律師進入法庭不再需要通過層層安檢,要求會見在押被告人的,辦案人員應在三日內為其辦理會見公函。今天上午北京高院出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意見》,明確保障律師八項具體執業權利,并要求法院對律師工作提供便利。
這八項具體執業權利除了充分保障律師會見
被告人的權利,三日內辦理會見公函外,還包括充分保障律師閱卷的權利,對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法院不但要依法提交有關訴訟材料,還要提供閱卷場所;充分保障律師按期出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權利,法院在開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審為七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等有關事宜通知律師;充分保障律師請求改期審理的權利,對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請求變更開庭時間的,辦案人員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充分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法庭辯論或辯護的權利,辦案人員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應當保障刑事控辯雙方依法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中,應當保障雙方律師依法平等充分地行使辯論等各項訴訟權利;充分保障律師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辦案人員應當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和案情及時決定是否依職權調取證據。律師對法院不予調取證據決定申請復議的,所在法院應當在三日之內作出復議答復;充分保障律師申請案件執行調查令的權利,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后,可以簽發調查令,指定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
充分保障律師依法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知情權。辦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經律師詢問應依法告知案件審判進程的相關情況。
《意見》還要求全市法院積極為律師提供工作便利,以后律師到法院訴訟,法院應設立律師更衣室;在立案接待大庭公布本市所有注冊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及聯系電話,方便當事人找律師;律師持本人有效律師執業證進入法院時,律師本人及攜帶的訴訟材料、物證、筆記本電腦和公務用包等免予安全檢查。(記者
呂衛紅)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意見(試行)
為依法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充分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審判階段會見被告人的權利。對律師依法提出申請會見在押被告人的,辦案人員應根據律師的申請,及時辦理律師會見被告人的相關事宜。
辦案人員在收到律師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申請會見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應當在三日內為律師辦理會見的公函。對律師申請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的,在不影響按時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可以安排庭前會見。
第二條
充分保障律師閱卷的權利。對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律師提交有關訴訟材料。刑事案件應將公訴、偵查機關移送的訴訟材料提交給律師。各法院應為律師提供閱卷場所,閱卷后需要復印相關材料的,所在法院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條
充分保障律師按期出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權利。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審為七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等有關事宜通知律師,保障律師按期出庭參加案件審理。
第四條
充分保障律師請求改期審理的權利。對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請求變更開庭時間的,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在確認理由正當,不屬于借故拖延訴訟或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
第五條
充分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法庭辯論或辯護的權利。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辦案人員應當保障刑事控辯雙方依法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充分聽取辯護律師關于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在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中,應當保障雙方律師依法平等充分地行使辯論等各項訴訟權利。
第六條
充分保障律師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在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時,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和案情及時決定是否依職權調取證據;對不應由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向律師進行說明。
律師對法院不予調取證據決定申請復議的,所在法院應當在三日之內作出復議答復。
第七條
在刑事案件二審審理中,律師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或請求傳喚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對一審認定的事實確有影響,需要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二審法院應當通知檢察機關閱卷、交換證據并派員出庭進行開庭審理。
第八條
辦案人員制作法律文書時,應當歸納和敘述律師的主要辯護或代理意見。對律師的辯護或代理意見予以采納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予以肯定,不采納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九條
充分保障律師申請案件執行調查令的權利。在案件執行階段,實行委托調查制度。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后,可以簽發調查令,指定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
調查令適用于對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調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除外。具體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委托調查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執行。
第十條
充分保障律師依法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知情權。探索建立法官與律師相互間正常、規范、良好的工作關系和溝通渠道,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辦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經律師詢問應依法告知案件審判進程的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律師持本人有效律師執業證依法參加訴訟,進入法院時,律師本人及攜帶的訴訟材料、物證、筆記本電腦和公務用包等免予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積極為律師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法院應設立律師更衣室,為律師更換律師服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法院可分設男、女律師更衣室,并配置衣柜、座椅等必要設施。
第十三條 為便于群眾委托律師訴訟,全市各法院應當在立案接待大庭公布本市所有注冊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 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