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造成 損失應予賠償
劉俊海
第六十八條: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
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物權法明確征收、征用財產時的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在適用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的過程中,應當引入價格評估程序。
私有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標準是當前實踐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
鑒于征收征用者與被征收征用者相比在經濟實力上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同時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穩步提高,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當政府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人財產時,應當貫徹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實際上,即使公民獲得了實際損失賠償,被征收征用者仍然為公共利益之實現作出了貢獻,其意思自治和物權行使的空間已經受到了限制。因此,對于獲得實際損失賠償的公民,在道義上仍應予以褒獎。換言之,既然政府已經征收征用他人財產了,已經給他人的生活和安寧造成了侵擾,就不應讓其在財產上遭受第二重損失。被征收征用者有多少實際損失,征收征用者就應賠償多少,這不僅使得被征收征用者心有所安,而且有助于預防政府和大企業濫用“公共利益”原則,可謂一舉雙得。
筆者認為,在適用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的過程中,應當引入價格評估程序,而且評估機構必須是利益受損當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機構。如果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應由法院指定評估機構。如果評估有誤,評估機構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物權法有必要對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實施征收、征用,應當予以考慮,建議在物權法中設立越權征收、征用的民事賠償責任,以規范政府行為。
蘇號朋
與現行法律相比,物權法大大擴張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僅土地,而且其他不動產以及動產均可成為征收、征用的對象。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物權法更有必要對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遺憾的是,物權法關于該制度的規定只有兩條:第四十九條和第六十八條。目前的規定存在的缺陷及改進方案如下:第一,未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內容,應當作出明確界定,以避免以后地方政府濫用這一制度;第二,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實施征收、征用,應當予以考慮。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超越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越權征地,既違反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損害了當地農民的利益。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本人建議在物權法中設立越權征收、征用的民事賠償責任,以規范政府行為;第三,如何保證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僅規定了“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并未規定具體內容。為了確保這一措施落到實處,建立增加“妥善安置”的內容,如技能培訓、就地就業安置等。
拾得人應享有 報酬請求權
劉岸
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條: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建議設立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用傳統美德為由否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種道德原則,該種思路立足點是對道德的維護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為代價去維護某種道德原則違背了私法的基本價值。
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問題在我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爭論一直很大,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按照各國慣例提出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許多反對意見認為,該報酬請求權與中華民族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相悖,物權法草案一百一十七條采納了反對意見,否定了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在有拾金不昧傳統美德的我國,拾得遺失物不歸還失主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并且在“道德滑坡”的大環境下拾金有昧現象可能比例還不小。
既然在傳統美德下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拾金有昧現象存在,使得眾多失主的所有權得不到傳統美德和既有法律的有效救濟,那么就有必要采用新的法律規則來有效救濟失主的權利。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感極強的人畢竟是少數,法律規則的制定,應當主要以大多數人實際的道德水準為基點。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對拾得遺失物應歸還失主的規定,即意味著單一的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已無法有效地調整拾得人的行為,需要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予以調整。
以傳統美德為由否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種道德原則,該種思路立足點是對道德的維護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為代價去維護某種道德原則違背了私法的基本價值。
現階段我國道德失范、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社會轉型(包括制度轉型、觀念轉型)因素方面的原因,舊有的道德或逐漸失效,或需要重新證立自己;而制止道德滑坡的重任顯然是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所無力承擔的。況且,拾金不昧并非是我國獨有的傳統美德,民法典里規定了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德國、瑞士等國并非就沒有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該規定實行后該國也并非就道德滑坡了。再者,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并不妨礙部分拾得人發揚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權利與義務的一個重要不同點就在于它對于主體來說是選擇性的,即主體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而不是必須行使。拾得人放棄對該權利的行使便是傳統美德的一種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