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武漢7月19日電 在19日召開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談會”上,荊門市政法委首次公開總結了佘祥林“殺妻”冤案教訓。 荊門市政法委在一份發給新聞界和與會代表的材料中說,通過調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發生,盡管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客觀因素
,但我們認為,更多的是執法辦案中的諸多主觀原因: 首先是主觀臆斷,有罪推定。一是沒做DNA鑒定,公安機關主觀確定女尸就是張在玉;二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佘祥林采取了強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時先入為主,選擇有罪供述;四是法醫鑒定有誤;五是在起訴和審判時只重視有罪證據,輕視無罪辯解。
其次是監督乏力,制約不夠。一是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接受監督意識不強;二是檢察機關對偵查訴訟活動監督不力,未嚴格行使法律監督權;三是審判監督不夠,忽視了佘的長期申訴,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了裁判;四是黨內監督不嚴。市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提請協調佘案研究不夠,把關不嚴。
再次是執法主體素質不高。一是對證據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羈押、辦案超時限和單人取證等問題。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案件一路過關,環環出錯。
又訊據《法制日報》報道,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圍繞剖析材料開展警示教育,正逐漸成為各地檢察機關結合查擺和整改執法不規范問題行之有效的新辦法。
近日,佘祥林等5個典型案例又成為各級檢察機關開展警示教育的“教材”。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學習討論佘祥林等5個典型案件和辦案事故的剖析材料。
通知要求,各個省級檢察院要把5個案件的剖析材料及時轉發到所有的基層檢察院,傳達到每一個部門和全體干警,并結合實際組織干警認真討論,舉一反三,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