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內如何停車,成都市有了新的政策規定。從7月1日起,《成都市住宅物管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位不得閑置不用。在滿足本住宅物管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之前,開發商不得將車位出售或出租給外人。 業主優先使
用停車位 《辦法》規定,凡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場地予以車輛停放的車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若停車位要轉讓,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管區域的業主,而且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沒有滿足本住宅物管區域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準將車位出售、出租給本住宅物管區域以外的其他人。只有在停車位有空余的,才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管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當本住宅物管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要使用車位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并收回出租的車位。
此外,凡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包括地面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都應當提供給本物管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停車位也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業主停車應簽訂協議
《辦法》規定,在物管商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住宅小區內,必須有專人對進出住宅物管區域內的車輛進行登記,做到進入時查驗車身狀況并發放停車憑證,離開時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就出租停車位的收益如何分配,《辦法》規定,在住宅物管區域內,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設施進行車輛停放,屬業主所得收益的,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這些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或者物管方面的其他需要。
辦法還規定,除了臨時進出住宅物管區域停放的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包括業主的車輛和車位租賃人的車輛)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
此外,當對住宅物管區域內的停車位不能滿足車輛停放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包括物管商)應在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后,結合實際,采取措施提高停車場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