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看點:
①三種情況要建業主大會
新的條例規定,符合三種條件之一的,在所在區(市)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下,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這三種條件分別是:入住率達到50%以上;
物業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原有物業具備相關的物業管理用房和圖紙資料的。
②物業服務范圍更明確
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
通知有關單位維修有關市政公用設施;
協助當地公安機關、人口計生等部門和基層治保組織搞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消防和人口計劃生育等工作,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③公共部位收益有規定
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經營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同時規定,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蘆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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