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由A公司向B公司發貨,B公司支付貨款130萬元。A公司依照約定履行了發貨義務后,B公司拒不付款。同年6月,B公司進行了注銷公告,清算組以B公司自成立至今沒有進行任何經營活動為由,出具了B公司無債權債務的清算報告,并依此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A公
司因未注意到B公司的注銷公告,所以沒有進行債權申報。B公司股東各分得清算剩余財產100萬。A公司的債權應通過何種途徑得以實現?
山東銘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鞠波對此作出解答———A公司有權要求B公司各股東在分得剩余財產的范圍內支付該貨款。
一、A公司的債權合法有效,屬于清算過程中的“漏債”。不能以A公司未按期申報債權就認定其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否則,就容易造成眾多公司以注銷公告的形式來逃避公司債務,不僅增加了其他公司潛在的經營風險,也不利于市場經濟在法制軌道上發展。
二、A公司的債權是在B公司注銷前兩個月產生的。B公司清算組在明知該債權存在的情況下,仍出具虛假的清算報告,其行為屬于故意隱瞞逃避債務,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規定“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公司法》中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等規定,B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即股東)有責任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本報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