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國家關于房地產稅收的新政策正式實施我市出臺個人住房轉讓稅收政策 個人轉讓其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報訊昨天,青島市地稅局與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局聯合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
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就個人住房轉讓稅收政策提出了具體貫徹意見。 意見指出,2005年6月1日后,我市個人轉讓其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轉讓其購買超過2年(含2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其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該房屋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
貫徹意見還對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購買住房時間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穩定住房價格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公布的標準執行,即在我市凡同時符合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兩個條件的住房為普通住房。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自其購買住房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算起。
同時,市地稅部門對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于個人轉讓住房原值難以確定、不能提供完整的資料檔案及其他相關憑據使個人出售住房所得難以計算、虛報房產成交價格或轉讓房產成交價格明顯低于評估或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市地稅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并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轉讓住房的計稅收入額×核定征收率。
具體的核定征收率為:除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首次出售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并報市地稅局備案。
此外,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重開向勇秦剛何君)
新聞背景繼日前國務院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后,5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自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只有購買普通住房才能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建設部有關人士介紹,這份新通知作為國務院七部委文件的補充,將有利于明確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提高房地產領域投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