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可以提起抗訴的案件是否可以采取調解方式,來化解當事人間的“疑難糾紛”?平度市檢察院近日在辦理一起欠款糾紛案時的探索之舉,對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這是在全市檢察院系統率先通過調解辦理的可抗訴案件。 日前,某公司職工陳某來到平度市檢察院申訴稱:199
8年11月24日,他與某建筑工程隊簽訂了一份屋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他按期完工并將工程交付給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后支付給他工程款7100元,但所欠的10100元一直沒還。之后,他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訴人償付欠款,法院經審理以工程質量問題駁回了起訴。陳某請求檢察院依法抗訴。 檢察官進一步深入了解到此案的“疑難點”:一方面,申訴人陳某已經按期完工并將工程交付給被申訴人,且工程已經投入使用,付出的勞務理應得到報酬。另一方面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看,申訴人交付的工程又確實存在瑕疵。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要求工程質量驗收為“優良”,而該整體工程完工后、得到的檢查驗收結果為“合格”,這也是被申訴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經研究,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可以提起抗訴,但申訴人的證據并不是非常充分。考慮到切實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官分別與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進行了深入交談,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同時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向雙方說明抗訴的周期較長、訴訟風險也較大,建議雙方和解處理此案。雙方當事人最終同意和解,并主動請求檢察機關調解解決此案。 在主辦檢察官的調解下,該案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申訴人認可所承接的防水工程存在瑕疵,同意扣除工程款4100元;被申訴人同意支付申訴人工程款6000元。近日,紛爭已解的雙方當事人一同給平度市檢察院寫來了感謝信。言兼宋華俊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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