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涉及電力設施保護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通過執行人員的耐心說服教育,被申請執行人姜某自動履行了清除供電線路下及防護區內3300余棵樹木的行政處理決定。由此確保了供電線路通暢,維護了島城市民的正常用電。 2003年3月,膠州市李
哥莊鎮某村村民姜某與村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其后在該土地上種植了樹木,其中部分樹木在供電線下及防護區,該區域內的供電線路涉及青島市近一半的用電量。為了切實清除這一供電隱患,防范供電事故的發生,膠州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了限姜某在2005年3月1日前將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樹木予以移栽或砍伐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該決定作出后,姜某既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今年3月23日,膠州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膠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理決定書。膠州法院對這一關系島城經濟發展和群眾正常生活的案件高度重視,當日立案,于次日迅速作出行政裁定書,決定對本案予以強制執行,限令姜某將在電力設施保護內違法種植的樹木予以清除。同時,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執行人員在送達行政裁定書時,對姜某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根據《電力法》和《電力保護條例》、并結合具體案例,向姜某講明不清除該樹木的危害,使其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有了深入認識;針對清除樹木給姜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執行人員還告知其承包合同與行政行為是兩個法律關系,并主動找到村委會就姜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一事進行了協調。 這樣,經過膠州市法院既樹立法律威嚴又講求執行效果的細致工作,姜某于3月26日下午自動履行了行政處理決定,本案畫上了圓滿句號。言兼張秀玲柴守峰 相關鏈接: 《電力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還規定: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也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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