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用于住房消費
備受關注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昨被“二審”。
昨天,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原草案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4種條件,但新限制了放寬后的用途,
僅限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住房消費。
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該規定草案,當時草案放寬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此次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僅將草案中的“生活困難”改成“生活嚴重困難”。
原規定草案放寬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個人存儲余額的條件,但對其中“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公積金賬戶內個人存儲余額的用途沒有具體規定,這意味著符合這一條件的職工,可以通過提取公積金來支付看病等其它費用。
一審中,有委員認為,原規定草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應當同時考慮與國務院條例以及現有的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銜接,全面考慮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長期社會后果以及承受能力,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也應當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
一審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經過初步測算,認為放寬提取條件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量約占2004年歸集資金的8%,可以承受。
市人大法制委認為,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在合理的承受范圍之內。但是為了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相吻合,應將放寬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定在與住房有關的范圍。
[草案修改稿解釋]
增值收益可補充危舊房改造資金本市危舊房改造的任務比較重,拿出一部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補充改造資金的不足,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因此,法制委將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危舊房改造補充資金”條款列入草案修改稿中。
未提取、未借用者不予補償
昨天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刪除了原草案中的未提取、借用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給予適當補償的規定。
法制委有關人士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設計時,已經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了對等安排,法律沒有必要再規定對其給予補償。
繳存方式按市府現行規定執行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體范圍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是相對應的,并將隨著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不斷調整完善,目前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至于哪些單位和職工應當繳存,哪些單位和職工自愿繳存,可按照市府現有規定執行。
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將受處罰
昨天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明確規定,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將被責令限期退回所貸款額,并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所貸款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謝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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