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本市場又迎來一個利好消息:歷經近兩年的起草,《證券法》修訂草案將首次提請24日至27日在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此舉意味著,實施6個年頭、廣受社會矚目的《證券法》,其修訂工作將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 《證券法》修訂將
圍繞四大原則 據了解,《證券法》自1999年施行以來,對規范證券發行及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施情況總體是好的。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的《證券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在全面總結證券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證券法》適時進行修訂,是加強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據悉,此次《證券法》的修改將突出以下原則: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同時要為資本市場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提供發展的空間。專家指出,這是《證券法》自2003年7月18日正式開始修改以來,高層對這部法律修改首次進行的最明確和最清晰的表態,數易其稿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漸漸顯露出其嶄新的輪廓。
突出保護公眾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
在此次《證券法》修訂中,保護公眾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專家認為,這是一項最能引起廣大中小投資者共鳴的原則,充分體現了高層對中小投資者的重視和關心。
有關專家認為,按照這一原則,現行《證券法》中注重刑事和行政責任,忽略投資者在權益受損時申請民事賠償的程序和保障機制,將是最可能修改的地方。《證券法》修訂草案中除了可能建立更加有效的民事賠償機制、明確更加可行的損失計算標準和責任認定標準外,增加“累計投票”以及“代表人訴訟”機制,增補對股東權益的相關規定等,都可望成為修改的重要內容。
混業經營將成為看點
在此次修改中,原《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中的“分業經營”四字將被刪掉,這意味著限制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最后一個法律障礙有望借此解除。
1989年,我國初步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出臺,標志著金融分業經營體制正式確立;1998年前后,伴隨著保監會成立、證監會“三定”方案及《證券法》通過,分業監管模式亦告形成。
2003年12月,新的《商業銀行法》在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同時,指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混業經營預留了空間。而在2002年修改的《保險法》中則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因此,目前只有《證券法》還在堅持“分業經營”的提法。
事實上,混業經營目前在我國雖然還沒有真正實現,但是各金融行業之間的業務滲透已經非常普遍了。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此舉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增添了伏筆。
專家認為,金融混業經營是個趨勢,《證券法》不可能把分業經營直接改成混業經營,但在個別條款上肯定會有所松動。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