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積極介入社會生活、維護百姓權益方面,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正日益擺脫以往柔弱無力的一面,有時候甚至給人一種咄咄逼人的氣勢。
3月31日,中消協拋出醞釀已久的“重鎊炸彈”——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
“重鎊炸彈”落地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如意想中的一樣,很
多人為中消協的“正義之舉”而大聲叫好。
但是,就在輿論的一片歡呼聲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突然出面,對其中的兩條車險條款點評表示了強烈不滿。
中保協:不是“霸王條款”
中消協:需要“新聞打假”
4月15日,中保協產險辦公室主任黃躍靈在接受《法制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外界把中消協此次點評的兩條保險“不平等格式條款”稱為“霸王條款”,中保協向中消協提出了質疑。為此,中消協給出的答復是,所謂保險行業“霸王條款”的說法,是“媒體為了吸引眼球強加上去的”。
事情果真如此嗎?同一天,《法制早報》記者采訪到了中消協新聞部主任張得智。他的回答似乎印證了這一點。“事情的確不完全如媒體報道的那樣,如果要仔細追求起來,真要進行新聞打假了。你也知道,我們當然不愿意那么做了。”張得智笑著說。
被指“霸王條款”的兩條車險條款
(一)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中消協點評:保險事故的發生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選擇向誰要求賠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強制被保險人提起訴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自愿原則,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仲裁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的總數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中消協點評: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支付上述費用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無需其事先同意。保險人可對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費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額內進行核定,但無權自定標準,減少其應承擔的金額。
中保協:“做法值得商榷”
中消協:“不想過分糾纏”
2004年“3·15”之前,中保協曾與中消協進行了溝通,并建立了聯系機制。中保協建議中消協在點評之前,應先與該行業組織取得聯系,以避免不準確甚至錯誤的點評。當時,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也對此表示認同,并對有關人員進行了具體指示。
“這主要是為了在兩者之間建立一個快速解決問題的通道。”黃躍靈解釋說。
今年3月29日,也就是中消協公布“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前兩天,中保協專門走訪了中消協,就一些大家關注的問題與中消協進行了探討,其中,中保協已將保險行業的整改措施(包括“強制保險車輛向第三方索賠”在內)當面逐條通知了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等有關負責人。
“中消協在得知被點評的行業已經進行整改的情況下,再向媒體發布類似問題的點評,在程序上和做法上值得商榷。”許彬說。
“與中保協的溝通工作我們一直在做,但是,只要我們能拿得準的問題,沒有必要事事向中保協報告,我們沒有向它報批的義務。”中消協新聞部張得智主任對《法制早報》記者解釋說,“我們不想在程序這個問題上糾纏,何況這也不是一個實質性問題。”
中保協:“不能以偏概全”
中消協:“那是很早的事”
在接受《法制早報》記者采訪時,黃躍靈認為,中消協第一個車險條款點評的內容,即“強制保險車輛向第三方索賠”,不具有代表性。她介紹說,11家保險公司主體中,人保、太保等七家公司(這七家車險業務占市場份額81.7%)已于2003年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如今已改為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再向第三方追償,并且另外四家已經或者正在解決之中。
至于第二條點評的內容,黃躍靈認為此條點評沒有認真研究《保險法》和保險合同條款,分析是不正確的,且只有兩家公司涉及。
“我們作為保險行業組織,對于保險行業出現的問題我們要一抓到底,決不護短。但是,我們認為中消協的點評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能以偏蓋全。個別保險公司出現的問題不能代表整個行業都有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常務副秘書長許彬對《法制早報》記者表示。
對于中保協的這一點“不滿”,張得智主任不愿正面回答,只淡淡地說:“那是很早的事了,這里面有一個不同場合、不同語境的問題。”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