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最新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管理層存在五種情形,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這是國資委產權管理局局長郭建新在14日舉辦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新聞發布會上介
紹的。 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最新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可以探索,但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一是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委托中介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其中標的企業或者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是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三是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后續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安排。
四是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五是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