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為4名“畢業生”選取案例模擬庭審,發現陪審員判案與原判相差不大
早報訊
經過8天的集中學習,通讀了9項法律條文,掌握了庭審的基本規范。昨天下午,112名人民陪審員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順利結業。據了解,
他們將于5月1日正式登臺亮相。
昨天,為“檢驗”陪審員們的學習成果,記者選取了一個案例,“模擬”了一次庭審,結果九成陪審員的“判決”與原判決相差不大。
案例
井某和丈夫薄某從沂南來青打工。2003年8月27日早晨8時,天正下雨,井某騎自行車外出行至燕兒島路時,自行車駛過機動車道上一個看似不深的水坑時,連人帶車摔倒在地,恰巧一輛大客車從井某身旁駛過,大客車右后輪軋過井某頭部,井某及腹中剛滿52天的胎兒當場死亡。
市南交警大隊勘查后認為,事件發生時車輛和受害人雙方都無違規行為,該事件不屬交通事故。井某丈夫薄某認為自來水公司管道搶修后未把路面及時修復,而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工程養護管理處對路段疏于維護,才導致井某喪生。客車駕駛員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受害人喪生。薄某將這五方當事人告上法庭,索賠40萬元。
陪審員判案
孫士文:青島交運廣場物業管理中心值班員
此案關鍵是自來水公司在道路上挖坑沒及時填埋,造成受害人摔倒,自來水公司應該承擔此案的主要責任;作為直接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客車司機和所屬公司,盡管交警認定沒過錯,但也應對受害人盡一些人道主義的義務。許穎川:市中心醫院腎內科副主任醫師
我認為主要責任在自來水公司,其次是客車司機。自來水公司挖坑后應設置警示標志,否則應對后果承擔責任,客車只要軋了人就該承擔相應責任。李宏達:青島市旅游開發公司董事長
如不進行現場勘查,我很難斷定是哪一方的責任。簡單地說,挖坑的自來水公司、有管理和維護職責的市政公用局、客車司機和所屬公司都有一些責任,但應以自來水公司為主。孫典忠:青島大學法學院黨總支書記
自來水公司挖坑后沒及時填埋,也沒設警示標識,因此應負主要責任,如自來水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管理單位公用事業局也需承擔連帶責任;盡管交警部門已經認定客車司機沒有過失,但由于司機沒盡到相應的義務,因此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判案
市南法院法官作出一審判決:水坑由自來水公司挖掘,是導致井某摔倒的直接原因,自來水公司應該擔主要責任。在雨天及路況復雜的情況下,駕駛員未能保持安全距離,沒采取緊急措施,應承擔次要責任。因駕駛員是華旅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民事責任應由公司承擔。法院判決:自來水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71379元,華旅公司賠償73448元,共計近25萬元。(臧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