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商品 房銷售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條例》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
保護,從而讓老百姓在買房時能夠多一分放心。
選好物業管理才能銷售
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后能夠順利入住,《條例》對商品房銷售的條
件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就有“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
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經確
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其中比較具有新意的是,《條例》要求商品房開發單
位要在“已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管合同”后才能對外銷
售。這對于入住者來說是個好消息。
逾期仨月未交房可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交付的,將承擔違約責任。經催告在三
個月內仍未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買
受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售房廣告視為合同內容
如今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將主要精力都放到了廣告宣傳上,用天花亂墜的
廣告宣傳來蒙蔽購房者,而《條例》從多個方面對此進行了規定。
《條例》中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
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屬于邀約,
應當視為合同內容,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禁止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此外,《條例》還特別做出規定,“禁止對商品房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睋
了解,該《條例》在審議時,有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此指出,住房是人民
群眾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但現在商品房的價格與價值已嚴重背離,群眾反
應強烈。立法應當限制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行為,以防止房價盲目攀漲,維
護社會和諧。
房產證“難產”可要求退換房
《條例》規定:“因商品房權利受限制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的原因,致
使商品房權屬在一年內無法登記確認的,除了合同另有約定外,買受人可以退
房或者換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能讓購房者盡快拿到房產證,《條例》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
買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提供相應的文件,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
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質量有問題保修得跟上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
維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維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拖延維修的,買受人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房地產
開發企業承擔。本報記者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