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在青島仲裁委員會采訪時發現,不少電話和當面咨詢的市民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搞混淆了,將本不屬于青島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而提交到這里處理。就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記者邀請青島仲裁委發展處王岐、高青進行了具體解釋——— 《中華
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制度與《青島市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們國家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而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 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上看,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是由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統一組建的仲裁民商事爭議的機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內。 其次,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在管轄方式上,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是仲裁,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則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之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須簽定仲裁協議。當事人有關勞動方面的爭議,應到各縣(區)勞動局設立的勞動仲裁委員咨詢處理。 再次,從裁決的效力上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對之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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